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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方制定落实联合项目规则


本规则规定旅游行业企业与职业协会合作协议协约方、其它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或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境内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共同实施的联合项目在筹备、协调、执行和报告方面的程序。

1、总则

1.1、协约方的合作项目旨在加强专业合作,推广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旅游资源,发展行业倡议,并推动落实规范旅游领域合作的国际文件。
1.2、各项项目均遵循公开、诚信、自愿参与的原则,并尊重各参与国的国家法律,同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1.3、本规程规定了项目工作的组织通用规则,但不取代为具体项目可能另行制定的个别文件。

2、提出项目

2.1、任何协约方都可以成为项目倡议者。

倡议者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建议,包括:

– 项目目标和任务;

– 预期成果;

– 项目参与者(如果提前达成了共识);

– 必要的资源;

– 大概的落实期限。
2.2、执行理事会审议收到的提案,并作出以下其中一项决定:

– 支持该提案并将其列入议程;

– 将提案退回修改;

– 若该提案无法实施或实施不妥,则予以否决。
2.3、如果该项目获得支持,执行理事会将指定一名项目协调员或成立一个工作组。

3、制定项目文件

3.1、每个项目均需编制项目文件,其中包括:

– 项目详细说明;

– 工作计划及关键阶段;

– 参与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 完成期限;

– 成果交付流程;

– 可能涉及的财务、组织或资源方面的义务。
3.2、项目文件以书面形式提交,必须符合协约方项目入驻国家的法律。
3.3、协约方可自主决定其职责范围、投入的资源以及参与形式。

4、落实项目

4.1、所有项目参与者均按照已批准的文件行事,遵守商定的时间表,并确保工作质量达到应有水平。
4.2、参与者应及时向项目协调员和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遇到的困难以及改进建议。
4.3、每个协约方对自己在项目中负责的问题担负责任。
4.4、如有必要,各方可就项目文件的修改达成一致。修改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5、项目与上合组织文件的一致

5.1、每个项目必须遵守旅游行业方面的国际文件,包括:

– 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部门通过的旅游联合行动计划;

– 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

– 其他旨在促进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规范性及纲领性文件。
5.2、项目参与者按需可以请求上合组织国家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提供咨询和支持。

6、报告和总结

6.1、每个项目需要提供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包括:

– 已完成工作的说明;

– 取得的成果;

– 关于项目后续发展的建议;

– 遇到的困难及克服困难的建议。
6.2、年度报告提交给所有协约方,下一届“旅游团结丝绸之路国家。职业对话”国际旅游论坛上展示。
6.3、根据这些报告的数据,将编制一份年度汇总报告,该报告可发送给成员国及对话伙伴国的旅游主管部门。

7、完成项目

7.1、在完成项目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工作并批准最终报告后,该项目即视为已完成。
7.2、项目参与方有权根据双方的意愿继续合作,或提议开展新项目。
7.3、该项目的所有成果,包括材料、建议、分析报告及其他形式的智力成果,均应按照项目参与方确定的、并在项目文件中载明的程序予以使用。

8、尾则

8.1、本规程可经执行理事会以简单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予以修改或补充。
8.2、所有未解决的问题均应根据协议的规定以及上合组织现行旅游领域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