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协议规则
本规则规定旅游行业企业与职业协会以及其它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或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境内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合作协议的修正案的起草、审议和通过程序。
1、总则
1.1、任何协约方可以提出对本协议进行修正的建议。
1.2、修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执行理事会审议。
1.3、所作的修改不得与本协定的目标和原则、上合组织在旅游领域的国际文件以及协定缔约方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
2、建议书提交
2.1、提出修正的协约方向执行理事会提交:
– 拟议修正案的文本;
– 提出该修正案的必要性说明;
– 预计的影响及预期结果。
2.2、执行理事会向所有协约方提供修正建议书来讨论。
2.3、与会者有权在执行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所提修正案的意见、评论及替代版本。
3、执行理事会审理修正案
3.1、执行理事会对修正进行讨论,讨论涉及修正的合理性、修正为协约方所可能导致的后果、修正是否符合协议目标等问题。
3.2、为了保证全面审理修正,执行理事会有权:
– 聘请专家和顾问;
– 与协约方进行咨询;
– 组织工作组。
3.3、经讨论后,执行理事会将修正案提交给协定缔约方进行表决。
4、修正案的通过程序
4.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经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票通过,投票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4.2、作出决定无需达到特别法定人数。
4.3、在执行委员会统计投票结果并通知协约者后,该决议即视为通过。
4.4、若修正案获得通过,执行理事会将:
– 更新协议文本;
– 在协议活动官方页面上发布修订信息;
– 对电子文档档案进行更新。
5、调解分歧
5.1、在讨论修正、落实修正后协议文字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和分歧,均应由各缔约方通过谈判予以解决。
5.2、如有必要,相关问题可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
5.3、执行理事会协助形成统一立场,并负责组织讨论。
6、尾则
6.1、这些变更自正式通过并通知协约方之日起生效。
6.2、本规则可按协议修正规则予以补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