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方联系和信息交流规则
本规则规定旅游行业企业与职业协会以及其它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或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境内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合作协议协约方在协作、信息交流及保持沟通方面的程序。
1、总则
1.1、协约方应基于诚信、相互尊重和及时交流信息的原则开展合作。。
1.2、本规则旨在确保参与者之间保持稳定、高效的沟通,并为在旅游领域实施联合倡议、项目和活动创造条件。
1.3、所有参与者均须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遵守已商定的互动规则。
2、联络信息交换
2.1、每位成员应向执行委员会及其他成员提供负责联络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最新信息。
2.2、协约方需注明首选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必要时提供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中工作账号的链接。
2.3、修改联络信息时协约方必须随时更新信息,通知执行理事会。
3、沟通渠道和平台
3.1、为了互动,协约方使用执行理事会推荐和批准的通信和数字平台。
3.2、“旅游团结丝绸之路国家。职业对话”国际旅游论坛参与者免费享受WTChat电子平台,可用于以下用途:
– 交换联络信息;
– 交换消息;
– 进行在线会议、座谈会和会议;
– 组织在线交流;
– 发布营销资料和推广信息。
3.3、也可以把平台用于协约方在与执行理事会的协调下进行的其它倡议和活动。
3.4、各方承诺善意使用上述工具,不得传播虚假信息、垃圾信息及与本协议主题无关的商业资源,并遵守商务沟通规范。
4、信息交流程序
4.1、协约方应向执行委员会通报其举办的活动、倡议、合作邀请以及其他需要本协定其他缔约方参与的行动。
4.2、执行理事会根据协约方提供的信息制定联合活动计划,计划包括上合组织官方文件规定的活动。
4.3、成员有权发起联合项目,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提案以供讨论并进行后续表决。
4.4、协约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及时且内容充实。若发现信息不实,参与者有义务及时更正或更新相关数据。
5、保密和信息的公开性
5.1、 除非具体组织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协约方之间传递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机密信息。
5.2、执行理事会不出版、向任何第三方不分散协约方的个人数据,但是可以使用基本联络信息协调协议框架下的互动。
5.3、协约方遵守每个国家的信息、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
6、协约方的责任
6.1、协约方负责及时提供信息以及沟通渠道的正常使用。
6.2、若系统性违反合作规则,执行委员会有权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按规定程序审议将该参与方排除在协议之外的事宜。
7、尾则
7.1、可以简单多数票的形式通过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7.2、所有没有得到规定的问题按照协议和现有的协议执行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