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方加入协议规则
本规则规定新组织加入旅游行业企业与职业协会以及其它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或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境内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合作协议的程序。
1、总则
1.1、新协约方根据加入申请书和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f Joining)加入协议,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
1.2、执行理事会尽快审理所获取的文件,通过收集执行理事会成员的投票确定是否可以让新协约方加入协议。每个理事会成员可以支持或反对新协约方加入协议。
1.3、申请书由代表组织的相关授权人签字。申请书必须介绍现有的联络信息,包括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在内。
2、审理申请书原则
2.1、审理申请书时执行理事会评价申请方的活动和意向是否符合协议目标和宗旨。
2.2、如果执行理事会成员没有提出合理意见、且申请方符合协议要求,允许让组织加入协议。
2.3、在个别情况下执行理事会可拒绝合作,以简单多数票的形式通过决定。
3、做出决定程序
3.1、批准后执行理事会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方发送官方通知信(加入批准书)。
3.2、加入协议的协约方名称应列入协约方电子名录。
3.3、新协约方可使用协议规定的相关沟通资源。
3.4、申请书、已填写的加入表格及加入批准书应存入执行理事会的电子档案库。
4、拒绝或除名的根据
4.1、申请方从事的活动不符合协议目标和原则以及理事会成员提出合理意见的话,执行理事会可以拒绝组织加入协议。
4.2、执行理事会有权决定从加入协议的组织开除协约方,决定以理事会成员简单多数票的形式做出。
4.3、关于拒绝和除名的决议无需达到法定人数或最低参与人数即可通过。
5、退出协议
5.1、任何协约方可以何时通知执行理事会意向退出协议。退出采用通知书的形式。
5.2、协约方在下述情况下被开除:
– 法人实体被清算;
– 一年内无法联系到参与者,且缺乏关于其活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