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成员国和对话伙伴国旅游产业企业和职业协会及其他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
合作协议
1、合作目标
加入本协议的组织(以下简称参与者)联合制定当代创新形式(包括数字化)的实践性与持续性合作,涉及以下领域:
- 落实旅游发展倡议:落实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发展旅游合作的协议(2022年9月16日)、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计划(塔什干市,2016年6月24日)、上合组织旅游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等与旅游有关的上合组织文件;
- 加强国际商业共同体: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事建立并保持持续的工作联系,扩大关于产品和服务、所用标准和技术、分析和其他数据的信息交流范围;加强相互信任和商业信誉,发展商业交易规范和商业礼仪,保护声誉、合法权益、在国际市场上的声望;
- 共同项目:共同举办活动,共同进行推广营销和品牌建设,以及提高与不同国家市场打交道的能力和资格,交流经验,并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实施共同项目; 深化与旅游管理授权机构在国际合作方面的互动,参与国家及跨国项目;
- 加强职业专业问题上的国际共识:协调和整合旅游业代表提出的共同问题和建议,以便在国际和国家层面进行审议,协调共同措施,促进上合组织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2、合作和协原则
参与者在相互业务沟通、讨论和协商意见及决策、参与联合活动、起草共同文件等过程中,均遵循平等原则。参与者确保相互尊重所代表国家的文化与传统、相互尊重、遵守国际及国家法律法规,并珍视所有国家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参与者拒绝任何不诚实的市场行为,包括欺骗商业伙伴或游客、歪曲或隐瞒信息、不履行合同义务和社会责任。参与者促进与旅游领域政府机构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以支持共同项目活动、举办活动、商务考察以及讨论市场监管问题。
协议参与者在选择感兴趣的合作领域和相关项目活动方面不受限制。参与者的合作和项目活动包括共同准备提案,以向旅游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在上合组织国际旅游论坛“旅游连接丝绸之路国家。专业人士对话”及其他活动中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调解。协议条款不规范导致出现知识产权或财产权益及经济利益的联合活动。此类联合活动由参与者在项目框架内根据参与者达成的协议开展。协议并非国家协调或管理参与者活动的工具。每个参与者在选择发展战略、市场活动、合作伙伴国家和贸易政策方面享有自由。本协议并非国际条约,不产生受国际法规范的权利或义务,不对参与者施加财务义务,并在每个国家根据参与者国家的法律予以实施。
本协议向任何同意其文本并注册于上合组织成员国或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境内的组织开放加入。
3、制定和落实联合项目
联合项目由参与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制定,其形式应符合上合组织成员国法律法规及惯例。参与者在项目实施、资源分配及成果获取(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方面享有自主权。
项目实施活动受项目文件规范。项目相关事宜均由项目合作伙伴协商解决,包括资源分配及以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和权利形式获得成果等事宜。项目合作伙伴可共同准备申请,以获得来自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及其他支持。
每个项目在落实过程中均需考虑上合组织成员国合作发展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以及上合组织通过的其他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文件。
4、参与者的协调,保证落实协议
参与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展由执行委员会的民主平台活动保障。执行委员会制定组织和实施项目活动、组织日常联系的共同规则,以及组织新参与者加入协议和修改协议文本的程序。参与者之间保持合作,确保在合理时间内以适当规模进行相互沟通,符合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参与者相互通报领导层及负责协调的员工的最新工作联系信息、首选沟通渠道、社交媒体账号及即时通讯工具账号。
每个参与者可以提名执行委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成员将根据候选人在旅游领域国家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的最高专业能力、经验,以及在成员国和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国中的知名度,选举产生主席。执行委员会的所有决策均以简单多数票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决策不设法定人数和最低参与人数要求。执行委员会成员以无偿方式开展活动。成员利用经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平台解决方案进行联系和信息交流。旅游协会和联合会商定并落实关于其成员和合作伙伴的联络、提议和产品的告知信息的条件和机制,以及他们参与共同活动的条件。
感兴趣的参与者通过执行委员会向所有协议参与者发出参与活动和项目的邀请。执行委员会支持基于上合组织文件批准的活动制定的综合活动计划。
5、协议有效期、加入协议程序、退出协议程序
本协议自头两名参与者签署之日起生效(可通过交换签署文件的电子副本的方式生效),且无终止日期。若参与者人数减少至仅剩一位,本协议可终止,但不影响原参与者之间项目的落实,除非参与者在项目文件中另有约定。
首批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组成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批准有关加入和退出本协议的必要规程,并确保保存加入和退出本协议的协议书。
本协议以及与其实施相关的文件以俄语、汉语和英语三种语言执行。